企业为员工负担税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目前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500元,企业为其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错误做法如下:
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4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900
贷: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900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00
另一种错误做法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70.59(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970.59
贷: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70.59
贷:应付职工薪酬 5970.59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70.59
第一种做法错误有两处:
(1)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应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正确计算应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470.59(元)。错误作法造成少纳个人所得税70.59元(470.59-40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二种做法错误为一处:虽然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但错在将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人了成本,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例正确做法应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5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500
借:营业外支出 470.59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70.59
二、企业代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
企业为员工负担税款还有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为员工定额负担税款。
【例】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6600元,企业为其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企业负担的税款一费用扣除标准=6600+500-2000=51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5100×20%-375=645(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66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455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145(645-5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6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500
(2)企业为员工定率负担税款。
【例】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6600元,企业为其负担80%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企业负担税款的职工资-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6600-2000-375x80%)/(1-20%x80%)=5119.05(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5119.05×20%-375=648.81(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66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470.24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129.76 [648.81x(1-8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600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519.05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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