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
问: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未使用,是否计提折旧,新旧会计制度下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的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准则与原制度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的规定是不同的。按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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