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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税前扣除的五类股权投资持有损失

来源: 编辑: 2009/07/06 16:50:28 字体:

  对于股权持有损失,只要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规定的股权持有期间所确认的损失,一般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支出的相关性及据实扣除原则,财税[2009]5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股权投资损失作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五类情形是: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五种情形下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由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其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就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而不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结转扣除的规定。

  如乙企业2008年度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入股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度,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导致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当地法院破产清算后,实际收回投资300万元,则其投资亏损300万元,可在2009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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