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涉税处理
非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即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甲建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各种建材取得不含税收入1 700 000元,从事室内装饰取得收入80 000元。(营业税税率适用3%)
销售各种建材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98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 000
取得室内装饰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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