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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考核工资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编辑: 2009/09/30 17:13:32 字体:

  【问题】

  我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月按考核结果发放工资,但为了防止每月之间的不平衡及防止部门某月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发放时都扣除了一部分没有发放,在半年考核后将暂扣部分一次兑现。我公司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经按全额扣除了职工该缴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在半年一次性发放时是否还要加上当月工资计提所得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贵企业这种操作方法有两处不当:

  1、个人所得税应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实际支付应税款项时进行代扣代缴,而贵企业每个月份扣缴考核将个人所得税时实际并未向个人支付但却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是其一。

  2、个人所得税应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实际支付应税款项时进行代扣代缴,而贵企业在半年考核后将暂扣部分一次兑现时应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而贵企业却未在实际进行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而,贵企业如果确实采取这种考核办法正确的做法应为:在每月只按实际支付个人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半年实际支付考核奖时与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代扣代缴当月个人所得税

  或者:贵企业也可以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采取这种方法对贵企业目前的考核方式而言,还需要注意,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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