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分期收款会计上以合同约定收款期限确认收入,税法上如何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差异?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何核算?
【解答】
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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