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现状
增值税在经过多年的呼吁,终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解决了生产型固定资产的重复缴税,而营业税,除了有文件、有规定可扣费用之外,其他的均要重复纳税。仅有少数有专门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者业务可以有扣减,例如运输业、建筑业等,而对于其他话语权有限的弱势行业,则只能承受重复征税。这种状况,对于发展国内的相关服务产业,增强经济活力,是一大负面因素。
除了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以差额交纳营业税的行业以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扶持某些行业,会出台一些当地适用的文件,对某些行业实行差额征税。例如,在上海,根据沪府办发[2008]38号/沪地税流49号文,现代物流、会展服务业、部分中介服务业(如会计、税务、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可以实行差额纳税,即扣减部分业务活动中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以营业收入全额纳税。但毕竟这样的政策规定的范围有限,需要有渠道及时获得类似的“红头文件”,而且还需要符合某些条件才能享受,难以令普通的营业税纳税人受益。
建筑业务的纳税问题较为复杂,不管建筑业务是清包还是全包,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均要按“包括原材料在内的营业额”纳税,也是重复纳税的典型例证。有卡拉OK店在入口单设超市,也是为了避免税负过高的问题(不单设,则要按20%的娱乐业税率征税)。
本次营业税新条例中,剔除了原规定中的“外汇转贷,利息收入可按差额征税的规定”。
总体看来,营业税可扣费用的规定较为混乱,可扣费用都要有发票。即扣除单位不交税了,但是其他单位要交税,避免总体上国家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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