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孤老和烈属减按50%征收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下称通知),就该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人个所得税。
另外,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入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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