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企业享15%优惠要同时满足6条件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精神,湖南省2008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483户,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内地税机关要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必须要同时具备六个条件。
湖南地税在通知中重申,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湖南地税强调,省内各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对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报告省局,经省局复核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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