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软件企业具体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办理?这些问题是软件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梳理。
一、软件企业专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有: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上述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动漫生产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软件企业还可以同时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应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严格限制了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仅指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仅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核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适用这项优惠时,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归集的研究开发费和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是有区别的,例如:
1.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费用。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只能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范围时,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人工费用应予以剔除。
另外,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包括高层领导和兼职人员,即使是允许在会计上列支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必须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予以剔除。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上述不动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维护费费用会计上都允许在研发经费中列支,但超出了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只有那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不动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在计算时应严格进行区别。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家生产企业即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符合定期减免税的优惠的条件,在适用税率上应注意有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