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酒醋税
元朝对酒和醋征税始于公元1230年(即元太宗二年)正月。当时规定酒和醋的税率是一样的,都为10%。由于当时征收比较困难,特别是为了保证粮食的基本用途,实行政府垄断生产、销售,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管理酒醋制造和买卖事宜。当时这样酒醋管理机构在许多地方都设立了,并按照各州府所管人数的多少,核定这些管理机构的上缴税额,类似于今天的定额承包。过了几年,由于对酒醋的买卖管理更加困难,于是又实行民间制造政府收购的专卖制度,即由官府批准的酒厂制造酒醋,由政府收购后统一销售,但收购时造酒醋者须向官府缴纳酒醋税,税率是按当时政府的售价的25%。
1284年(即元世祖二十一年)12月,大丞卢世荣以酒厂酿酒“价格高、味道轻且不能及时上缴税款”为由,提议“政府实行垄断制造、销售”。于是元朝政府拨付5万两白银建造酒厂,恢复政府垄断制造和销售,并由北京开始推到全国各地,大幅度地增加酒税额度,由原来的1%增加到10%,税率提高10倍,因而引起了普遍的反对。到了第二年4月,由于卢世荣被罢官入狱,8月份又废除政府垄断制造和销售,改为实行征税制,规定百姓造酒不受限制,但必须缴纳5%的税。这一制度虽然比政府垄断时的税负有所减轻,但比以往还是提高了5倍。
酒醋税一直是元朝重要的财政来源,减免情况很少,加上大多实行专管,因此收入比较稳定。常年的酒税收入为469.159万两白银,醋税22.545万两白银。由此可见酒醋税在元朝财政中的地位,也不难理解元朝对酒醋业十分重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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