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华:抓住当前机遇推出资源税制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石油和金属价格走低,煤、油价格倒挂。应抓住当前机遇,根据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出资源税制改革,促进资源供给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法律级次低。现行的资源税法是以暂行条例作为征税依据,仅是一项行政法规,弱化了资源税的法律执行效力。资源税虽是地方税种,但地方无权依照其具体的特色优势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税的征收权、管理权严重错位。
资源税的税制设置不合理。第一,征税范围狭窄。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自然物质财富,不仅包括矿产资源,还包括土地、动物、植物、海洋资源等。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资源和盐征税。水、森林、草原、动物等诸多自然资源都不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这一方面造成不可再生性产品紧缺,另一方面可再生产品循环利用率低下,引起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方式是以实际开采量计征,客观上助长了粗放经营,引起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据统计,我国煤矿平均回采率目前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甚至低于10%。另外,矿、煤质、地质等条件不同,但各省对资源税并没有采取区别对待,只适用税额上限,且税额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第三,税率过低,使资源产品的成本不能反映其稀缺性,形成“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不正常状态。目前,对煤炭采取定额税率方式,每吨原煤征收资源税2元~5元,每吨焦煤征收资源税8元,平均3.5元,约为煤炭销售价格的1%。这个征收标准显然偏低,不利于资源地区真正发挥资源优势。
税源监管能力不够。一些地区缺乏完整的经济资源统计信息,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难度。资源征管办法不明晰、不规范,导致税源呈现复杂化、多元化。比如对矿产资源,除征收资源税外,还征收矿山资源补偿费;对土地资源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对植物资源征收农林特产税等。多税种并存,导致税种庞杂而分散。税务部门缺乏对资源税的专项税源管理和监控机构,缺乏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难以准确控制税源。
财权分配不合理。如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既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也不利于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
关于资源税的建议完善资源税法。应由全国人大颁布《资源税法》,真正把资源税征管纳入法制化轨道。遵循“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调整中央与地方在资源问题上的利益关系,提高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成,形成合理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明确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色,拥有税法解释权、调整权和减免税权,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的资源税管理体系。
完善征收办法。第一,扩大征税范围,规范税种设置。除对所有矿藏资源征税外,还应逐步开征水、森林、动物和草场等一系列新的资源税种。把城镇土地资源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归并到资源税中,使税种的设置更为合理、规范。合并税费,把水资源费改成水资源税,在现行的水资源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资源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实行地区差别幅度税率,并对目前工业用水、经营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不同税率,其中应对农业灌溉用水按低税额征收,对再生循环水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第二,改现行从量计征为从价和从量计征相结合。对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价格上涨较快的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以有效地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合理地反映资源矿产的品质和收入级差。第三,提高税率水平是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储量,实行差别税率,一般而言稀缺程度越高,税率越高。根据资源的稀缺度,对资源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尤其是对不可再生资源,应以使用量作为划分的档次,对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税率,逐级增加。
加强税源监管,建立全国性税务数据处理中心,统一记录、分析和报告不可再生产品和可再生产品的存量和流量,厘清我国存量资源的地区分布状况和结构,集中各地资源的纳税报表,增强资源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另外,应着力建立银行与税务部门的资源信息共享制度,跟踪流量资源的流动方向,以减少资源税的流失。
建立资源使用补偿机制。在中央分享适当分配比例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以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研究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