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烟草广告和业务宣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按照《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
据悉,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据报道,我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也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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