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7.5%,增幅同比回落4.7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矛盾更趋突出。一些税收收入降幅较大、财政困难的县,出现了收“过头税”的苗头,有的在时间上“过头”,如将明年的税提前到今年征收,有的则在幅度上“过头”,如巧设名目征收税费。(见8月13日《人民日报》)
地方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告急,但上级下达的增收任务要完成,公务员的工资要有着落,在此语境下,出现寅吃卯粮式的“过头税”并不稀奇。早年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双过半”、“年目标”任务,就搞过“过头税”。
事实上,税怎么收、收多少、什么时候收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显然,“过头税”首先挑战了税收法定的权威。凭空巧设名目征收税费、责令企业提前缴税,于法何依?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所指出,收“过头税”害人害己害长远。害人,害的是纳税人,占用企业资金,影响企业发展,让本身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难上加难;害己,害的是税务自身,收“过头税”违背了税法规定和税务工作原则,损害自身执法者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害长远,则害的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造成税收与经济的恶性循环。
既然收“过头税”有害无利,缘何一些地方还常做这种傻事?深层原因并不难找到。长期以来,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都是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硬指标,而作为一方官员,在一地待的时间往往不超过四五年,在短期内如何谋求突出政绩,GDP和财政收入这两个硬指标无疑是最好的突破口——“过头税”对地方百姓乃至社会长远发展固然有害,但对于急功近利地谋求政绩的官员却是有利的,它不仅能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还可以保证官员对当地百姓的一些承诺不至于因缺钱而落空——对上对下都有交代,对自己的仕途还十分有利,至于对当地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就放一放吧。
因此,要从根子上规避“过头税”,必须对现行政绩考核机制做进一步修缮和改革,比如,在GDP和财政收入之外,要将当地百姓收入和就业情况、生态环境状况、政府债务情况等一并纳入官员政绩考核范畴。通过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促使地方官员在经济发展上从长计议,减少急功近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