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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七问七答

2009-05-12 15:32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问】新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两年国家加快了税制改革的步伐,2007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调高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行为不断变化的需要,近期,国家又对现行流转税制作了进一步完善,相继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现行的营业税条例是1993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距今已经15个年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不断涌现出新的经济行为、产生许多新兴的行业,原先的营业税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的要求,因此对现行营业税条例做适当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问】新营业税条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从“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取消这一规定,统一了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负。

  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解决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的问题。

  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问】新营业税条例在对交通运输业营业额上有什么规定?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问】新营业税条例在对旅游业营业额上与过去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过去相比,一是将“房费”改成“住宿费”、“交通”改成“交通费”、“门票”直接明确为“旅游景点门票”,表述上更加准确,避免产生歧义;二是明确规定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以及支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

  【五问】新营业税条例对扣除项目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六问】新营业税条例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在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二是在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增加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的规定。

  三是在新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的规定。

  【七问】此次修订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答】此次修订条例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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