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行业月营业额不超5000的税收政策
问题:对于修理行业月营业额不超5000的税收政策问题
回复:根据(豫政办〔2004〕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如果您从事修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元,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事宜您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