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办技工学校,面向农民工开展的短期培训,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取得的职业培训补贴,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十五、问:文化培训适用哪个税目?
答:根据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技工学校面向农民工开展的短期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属于免征营业税教育劳务的范畴,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