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奖励是否要缴个税?
【问题】
我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业务人员。前不久,公司对于我们10名业绩较突出的员工,做出免费赴外地旅游的决定。可是等到我们旅游返回后才知道,公司财务人员已将此次旅游的费用并入我们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此请问,为什么员工在接受公司的“旅游”奖励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这种“旅游”奖励是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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