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但尚未使用的自建房产要缴房产税吗?
【问题】
我公司工程完工未决算,我们按暂估房产1.2亿计算缴纳房产税,税务检查认为房产暂估价值为1.23亿,多估300万房产原值,让企业补缴税款、交滞纳金及罚款。我们认为工程未决算,可按要求补税,决算出来多退少补,不应进行罚款。妥否,请指导。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贵企业该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但对于您所说的这种在决算前即已投入使用的情况目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五、关于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山西省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入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账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所以,对于您所说的情况还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并请他们出示征税罚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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