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家私产品及室内装饰品设计,平面设计(不含限制项目)及与上述设计相关的咨询业务。
本公司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室内项目设计合同(例如:样板房及会所、公共空间或者酒店、餐厅设计合同、合同中也包含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设计师需到工地现场,解决相关设计问题,合同中也包含软装饰品的设计工作,需派本公司设计师到现场指导摆放,以确保施工后成果与设计相符。与客户所签的合同款项全部由本公司收取。
由于本公司设计人员及技术水平等原因,本公司将相关设计合同转包给其他设计公司。
请问本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能否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缴交营业税(本公司缴交营业税是否能按与客户签定合同总金额减去分包或转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后余额为营业各计税营业额),企业能否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缴交营业税?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例,该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不属于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中“勘察设计”的范畴,不能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中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