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的视同销售和折扣涉税问题
提问:
演出公司票务系统出票120张,其中100张以结算价计销售收入,另外20张作为赠票,未收款、未计收入,这样处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从现在开始,演出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还是以100张门票实际收入作为销售收入,另外20张作为客户销售门票达到一定数量而给予客户的折扣,按折扣销售处理可以吗?即客户以100张门票的价格得到120张门票,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请指导。
解答:
1、可不视同销售处理。捆绑销售,应该把按取得的100张的收入金额,平均分摊至120张票的收入额中。营业税有关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润
2、如果100张和20张的门票收入发票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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