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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内部进驻联营单位的税务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1/14 11:14:08 字体:

  我商场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经营方式为联营和租赁二种。现我商场与A电子娱乐公司签合作协议,约定我商场提供经营场地,按实际营业款抽取25%作为分成收入;A电子娱乐公司负责设备提供和经营管理,并负责收取营业款,按75%作为其收入并自行申报纳税。

  请问:

  1)我商场获取的25%电子娱乐分成收入需要缴纳何种税?

  2)我商场根据其实际用电量收取的A电子娱乐公司电费,是否作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我商场从供电所取得电费增值税进项税票(含A电子娱乐公司用电部分),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扣除A电子娱乐公司用电部分后抵扣?

  解答:

  1)算一种出租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应该按营业税的价外收费处理,一起缴纳营业税。

  3)贵商场取得的电费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原则上要扣除A电子娱乐公司用电部分,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这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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