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因此,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及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