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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61号: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上)

来源: 编辑: 2009/06/16 16:42:30 字体:

  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该文件主要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此次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18个,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12个。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5号)

  文件具体规定: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文件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依据文件废止

  处理意见: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驾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免税条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文件具体规定: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1、建筑业计税营业额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2、金融机构纳税期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为1个季度,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申报;3、营业税纳税人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4、营业税扣缴地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文件具体规定: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2、《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新原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文件具体规定: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文件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7号)

  文件具体规定: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失效原因:依据文件废止

  处理意见: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文件具体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文件具体规定: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文件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文件具体规定: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四、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

  金额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五、本通知中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失效原因:后文将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从废止的金融保险业的条款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税问题不久将会下发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文件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文件具体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文件具体规定: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依据《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由于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征收营业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文件具体规定: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文件具体规定: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1、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建筑业总包方不再是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2、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执行。其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3、建筑业纳税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解缴地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4、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未纳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文件具体规定: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依据《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由于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征收营业税。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文件具体规定: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失效原因:调整对象灭失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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