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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 编辑: 2009/07/20 14:00:08 字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总结中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规范了我国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并且首次引入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新概念和新规定。可以说,《办法》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赋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办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为纳税人如何应对提供参考措施。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多项权利,以及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接收税务检查等各项义务。基于这些基本权利义务,《办法》特别赋予纳税人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咨询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与纳税具体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权利;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权利;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交同期资料的权利;对自身关联交易主动进行自行调整的权利。

  3.申请延期的权利。包括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关联交易申报的,可以按征税收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延期申报。此外,纳税人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税款及利息,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也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4.要求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资料按有关保密的规定保管、使用。

  5.要求避免双重征税的权利。纳税人如果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另一方作相应调整,或者开展磋商谈判,以消除双重征税。

  6.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调整决定,享有陈述权、异议权、申辩权、协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有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权利。享有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税权等。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

  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依法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依法办理关联申报的义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

  3.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义务。

  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4.提供信息的义务。

  (1)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妥善处理。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企业有义务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2)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义务。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时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自行调整异常情况。申请预约定价时,应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资料。如果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还须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3)协同举证的义务。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5.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6.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保存等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二、纳税人的应对措施

  《办法》的实施意味着转让定价管理将日趋严格规范,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转让定价措施,积极应对。对不断发展的企业供应链结构来说,转让定价可能对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应主动采取适当的行动,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

  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安排关联交易,定期审核转让定价安排,评估自身转让定价风险。

  跨国企业应将转让定价和企业的税负问题作通盘考虑。如果企业间不是以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的,转让价格将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这就需要企业在事前认真筹划,事中适时严密控制,事后及时审核调整。任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不仅存在潜在双重征税的风险,而且也会对公司信誉带来一定影响。

  2.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减少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控制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事先谈判的方式,企业可以充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但是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要求之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应的成本和风险。成本分摊协议是一个新概念,提出了有效合理安排集团无形资产和劳务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3.合理申报关联交易,依法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

  正确认识自身的转让定价风险,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转让定价风险的管理。例如,企业在定期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时,如果能对自身的关联交易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工作。积极严谨地准备同期资料,既可以全面分析关联交易,也可避免罚息的产生。

  4.正确应对反避税调查。

  上述的风险控制、文档准备,都是有效避免正式转让定价调查的方式。如果被正式转让定价调查,也要正确应对,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

  5.积极发挥中介的作用。

  转让定价很多时候是一个国际问题。税企双方在沟通交流转让定价问题时,有资质的中介能够起到中间桥梁作用,利于多方的顺畅沟通。

  6.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安排要有合理商业目的,避免一般反避税调查。

  当然,《办法》只是简单提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受控外国公司等,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未来更多规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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