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涉及文件】
1、《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
【主要内容】
1、明确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范围;
2、明确了该政策的适用对象。
【关键点】
1、相关概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产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自然人等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以公司制形式注册,属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提供的是信用,经营的是风险,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的风险必然大于银行贷款风险,一旦担保机构破产,引发的社会信用危机将是严重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发生代偿情况”项的“代偿总额”指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金额;“追偿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已经追回的金额;“代偿损失”,反映代偿总额经担保机构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帐核销的损失金额。“代偿总额”应大于等于“追偿总额”加“代偿损失”。
担保赔偿准备是根据担保业务低收益、高风险行业,为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担保企业应从每年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由于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控制的大额代偿而导致的重大亏损。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
2、与财税[2007]27号文件的异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如发生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8年在保余额如有增加,继续计提时,总额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
财税[2009]62号与财税[2007]27号的主要不同在于第二条上。财税[2007]27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09]62号的规定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文件自从2008年1月1日起延续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这与财税[2007]27号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相衔接。
3、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范围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允许扣除的风险准备金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