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今天发布消息,本市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可按7%或12%综合征收率和按分税种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
市地税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从2008年12月起,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按分税种计征和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含)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 。
据了解,此前,本市对个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的税费征收并未区分,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或分税种计征两种方式征税。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吕兴渭介绍,这种计征办法存在两种弊端,第一,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从而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第二,本市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主要采取委托各街乡代征的方式进行,按照分税种计征的办法,至少涉及6、7种税费,如果不是地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费上会有很大难度,不利于街乡的征管工作。
为此,本市地税部门比照其它城市的征收情况及个体工商户13-16%的整体税负情况,测算确定了本市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率为7%和12%,使同类型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接近。而个人住房出租的,则根据《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可按分税种和按5%综合征收率两种方式计征。
对于如何认定出租的是个人住房还是非住房,吕兴渭处长表示,“以房产证上房屋性质来确定,看写的是住宅还是商用,不能证明是住宅都属于个人非住房出租。”
此外,对于2008年12月1日以后,个人非住房出租户已按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费的,可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算后向地税部门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