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部门获悉,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部门最新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房产公司转让房产超85%的,必须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据悉,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来看,在确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税务部门明确,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清算审核时,税务机关将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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