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管理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逐步取消,外国投资者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逐渐增多。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际[2009]12号),要求省内各国税机关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天津国税要求,非居民在中国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须由该非居民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各单位应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在为非居民落实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的同时,要注意防范税收协定的滥用。对于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并就上述所得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各单位应着重就收款人是否为该项所得实际受益所有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境内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注意掌握外国投资者有无将股权转让给与我国签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规定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低于10%的对方国家公司的情形。对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从事该项交易或安排的非居民不应给呼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存在疑义的,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提出情报交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