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广东:企业销售加工剩余废料应缴增值税

来源: 编辑: 2009/06/16 11:00:46 字体:

  收购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后,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27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生产企业销售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开具《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作为入账凭证。

责任编辑:紫菁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免费听

  •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