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转让必须先报备
日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329号)中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税管理。今后,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实填写《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我国一年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深圳地税在通知中还表示,深圳市各主管税务机将密切关注所辖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加强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如发现纳税人有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将按相关工作规程进行约谈、检查等,并及时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