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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2010-1-15 11:5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1月14日公布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避免企业借此条款避税,通知还明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此前,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免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成本较高。税务专家指出,随着这一免税政策确定,可能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向自然人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对于资本需求大的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对如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是否认可浮动利率做出规定,这或将给免税政策的执行带来一定困难。

责任编辑: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