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总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做出规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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