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营改增试点方案 8月全省同步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及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8月1日开始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营改增试点。
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简称“1+7”行业。试点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式、优惠政策等税制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执行。
同时,湖南省出台了多项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一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现行财政体制不作调整,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