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