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业务
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保险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方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