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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新规

2010-02-09 09:2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规定,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国税函[2010]39号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国税函[2010]39号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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