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业务流程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核算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日所有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及其汇总清单;
3、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批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经过县级、市级、省级层层审批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纳税人。
如果延期缴纳税款未予批准,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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