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处理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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