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1、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2、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3个月的;
3、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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