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应当怎样确定计费依据?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暂时欠缴增值税,但同时发生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到地税申报缴纳?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提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确定计费依据计算缴纳,对于欠缴增值税的,应补交时同时补交教育费附加。
上一篇:保出口,退税和关税联动发力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暂时欠缴增值税,但同时发生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到地税申报缴纳?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提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确定计费依据计算缴纳,对于欠缴增值税的,应补交时同时补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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