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近期,有不少学员在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咨询有关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问题,也就是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还没有来得及认证,就发现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税务网校小编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汇总和解答,希望能给广大学员的实际工作带去帮助。
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另外,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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