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近期,在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有些学员咨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即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对于这个问题,正保会计网校小编进行了以下回复和整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即: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需要注意的是,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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