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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公告08年度涉税违法案件

来源: 编辑: 2009/05/04 15:02:19 字体:

  近日,河南省国税局公开曝光了2008年度十大涉税违法案。据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4月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我省各级国税系统都会公开曝光一批重大税案,其目的一方面是发挥舆论的强大监督作用,展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促进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以案说法,教育和警示广大纳税人,强化纳税意识,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2008年,全省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切实加大对涉税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共检查纳税人18615户,实现整体稽查成果23.88亿元。其中直接查补税收12.69亿元,同比增长24%,执行入库税收13.37亿元,同比增长10%。

  曝光增值税涉税案件,是国税机关的“重头戏”,10起案件中有7起涉及此类案件。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加大了对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案件的曝光力度,对外公布的10起涉税违法案中有2起就是此类案件。2008年,我省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密切公安、地税配合,加大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各项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共查处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案件412起,捣毁制造、销售假发票窝点89个,查获各类假发票615万份,收缴作案设备286台,追缴入库税收4514万元。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66人,已判刑8人。

  河南省国税局2007-2008年度10起涉税违法案件如下:

  一、王明朝等人制售假发票案

  基本情况

  王明朝,男,37岁,汉族,台前县侯庙镇东碱村人;国景才,男,29岁,汉族,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人;李冬雪,女,40岁,汉族,台前县侯庙镇东碱村人。

  违法事实

  2008年5月29日,濮阳市国税、公安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王明朝等人印制假发票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此案共抓获王明朝等3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各类假发票8393份,收缴制票铜版190余张,打号机、计算机、晒版机、印刷机、切割机、装订机等作案工具各一台,以及大量专用油墨和印刷发票的专用纸张。

  处理情况

  2008年11月20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朝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冬雪、国景才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二、任伟、马勇出售假发票案

  基本情况

  任伟,男,35岁,周口市项城人;马勇,女,28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苗庄人。

  违法事实

  2008年5月17日,驻马店市公安、国税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出击,将正在某超市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任伟、马勇当场抓获,收缴假商业定额发票28本共700份。

  处理情况

  2008年12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任伟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勇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起诉。

  三、郑州洋林工贸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郑州洋林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0日,经营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61号,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巧莲,主营:仪器仪表、磨料磨具、人造金刚石制品的生产、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3月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该单位取得深圳市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海泰豪实业有限公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5份,价税合计179.03万元,抵扣增值税26.01万元。经查证,上述15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取得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6.01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增值税26.0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20.8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该单位涉嫌偷税罪,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洛阳电力物资供销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洛阳电力物资供销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主营:电力设备、电力器材、建筑材料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8月至10月对该单位2006年、2007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6年8月至12月发出217.43万元的货物,未记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6.96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36.96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增值税36.9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36.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

  五、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案情

  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经营地址:新乡市人民路西段188号,法定代表人:郜黎明。主营: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汽车装饰、修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9月对该单位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销售货物隐瞒销售收入398.3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7.72万元,其中:2005年8.07万元,2006年12.56万元,2007年1月至7月47.09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7.72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增值税67.7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8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67.22万元、罚款33.86万元、滞纳金10.44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单位涉嫌构成偷税罪,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焦作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焦作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国庆,经营地址: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北小庄村,经营范围:食品、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武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3月至6月对该单位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2006年12月销售货物62.64万元,未记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14万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67万元,少缴税款合计28.81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武陟县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销售货物未记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8.81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税款28.8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28.81万元、罚款14.40万元、滞纳金6.09万元,合计49.3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单位涉嫌构成偷税罪,武陟县国家税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法人代表:陈钦峰。注册地址:焦作市恩村三街人民路北侧2排1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10%.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9月至12月对该单位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1.2006年7月至12月,该单位共收到房屋销售、租赁费款402.2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27万元,已申报缴纳3.36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91万元;

  2.2007年1月至8月,该单位共收到房屋销售、租赁费款421.59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91万元,已申报缴纳0.89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02万元。

  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22.93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做出了追缴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2.9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对该单位2006年取得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91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对所偷税款处以二倍罚款19.8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正在追缴中。

  该单位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许昌市新兴纺织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许昌市新兴纺织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8日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韦耀东(2004年4月22日变更为林子栋),经营地址:许昌县邓庄乡,注册资本130万元,经营范围:棉纱、棉短绒等的加工、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12日办理注销登记。许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08年1月至3月对该单位2001年至2004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采取账外经营的手段,账外销售棉纱及包布收入1515.85万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20.25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昌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账外销售货物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20.25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增值税220.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罚款132.1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正在追缴中。

  该单位涉嫌构成偷税罪。许昌市国家税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九、济源市捷达磨料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济源市捷达磨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法人代表:成守章,经营范围:棕钢玉制造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济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7月对该单位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销售电力、棕刚玉、炉底料、硅铁等未记销售收入188.22万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1.99万元,少缴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39万元,少缴税款合计33.38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少记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税款33.38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税款33.3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6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单位涉嫌构成偷税罪,济源市国税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安阳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安阳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法人代表:高学贤,地址:滑县道口解放北路;经营范围:生产销售PVC各种管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4月对该单位2004年至2006年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4年至2006年销售货物收取货款36.91万元未记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28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少记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28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做出了追缴增值税6.2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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