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情景对话】“垫付”不当惹麻烦

来源: 编辑: 2009/09/03 11:13:28 字体:

  小王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税收政策解读会,老师出了这样一道例题:某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母公司垫付中国市场推广和营销费用,支出该笔营销费用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母公司”,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母公司返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收款”,贷记“其他应收款——母公司”,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小王:这只是个垫付而已,费用是真实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谁得利,怎么会涉及税收问题?

  老师:那发票呢,是不是需要?

  小王: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因此发票是一定要索取的,用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老师:那么发票抬头应该是境内生产企业,还是境外母公司?

  小王: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该开具给实际承担费用的企业,即境外母公司。

  老师:那相关人员的工资怎么处理?

  小王:这个倒是没有想过,销售人员同时为境内、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其工资、薪金按理应分配到境内、境外企业中。

  老师: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销售人员应该同时有两份工资、薪金所得?

  小王:按照上面所说的,确实是这样,毕竟同时为两家企业服务。

  老师:如果该销售人员仅有一份境内生产企业支付的薪酬所得呢?

  小王:那么从税收原理出发,销售人员仅有一份境内生产企业支付的薪酬所得,则表明销售人员受雇于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认定为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而且在境内提供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

  老师:由于境内生产企业和境外母公司是关联企业,所以仅从表象来看,上述例题中的垫付确实不涉及税收问题,但是用独立交易原则去分析衡量,就发现其交易还是涉及税收问题。

  小王:那么具体纳税额如何判断呢?

  老师:假设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境内生产企业,境内生产企业同时向境外企业收取相关款项,则营业额应为实际收到的款项;假设开具发票的抬头为境外母公司,并由境内生产企业转交给境外母公司入账,境内进行“垫付”,则营业额为境内企业为境外母公司境内推广和营销发生的费用获得的补偿,包括应分摊的销售人员的工资、销售场所发生的租金等。第二种情况非常难以认定,原因是“垫付”在关联企业之间操作,境内企业不会对因帮助境外母公司从事推广和销售而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小王:“垫付”还能垫出税收风险。

  老师:国际间的关联交易,很容易造成主权国家税收利益受损,所以对跨国的关联交易,各国税务当局都有严格的规定。境内企业帮助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内开展劳务的行为,并由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支付费用,结算上常以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实报实销”形式体现,记账上以垫付资金或借款为理由,通过“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而境内企业收到费用后无须向境外企业开具税务制式发票,资金流动上也无须经过售付汇的审批,其隐蔽性非常强。

责任编辑:Eva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