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是解决税企纠纷的关键
在一些税企争议案件处理中,纳税人往往反映其现在被税务机关判定为错误的涉税处理,当初曾征得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的同意。但是由于这种同意大多是口头意见,纳税人拿不出书面证明,最终得不到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构的支持。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企纠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时,对有关决定要形成书面意见,以防患于未然。
在一些税企争议案件处理中,纳税人往往反映其现在被税务机关判定为错误的涉税处理,当初曾征得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的同意。但是由于这种同意大多是口头意见,纳税人拿不出书面证明,最终得不到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构的支持。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企纠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时,对有关决定要形成书面意见,以防患于未然。
税务机关对企业茶叶消费进行纳税鉴定时,把茶叶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纳税鉴定。车间的炼钢工人把茶叶领回,属于防暑降温费,可以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厂部办公室领用,则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食堂领用,则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虽然是简单的茶叶,但由于其用途不同,所以造成涉税业务的处理不同。小小茶叶的消费都在纳税鉴定中予以注明,提高了企业的税法遵从度。
现在,税企双方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争议很大。餐费是业务招待费吗?如果问税务机关,大多会得到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的口头回答。这个回答不够准确,容易为将来留下隐患。餐费是否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应从两个标准来把握。一是发生餐费的目的是什么?这对企业的涉税处理至关重要。若发生餐费是为销售产品而直接发生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若发生餐费是与某些官员或家人吃饭,其税务处理则不应在税前扣除,因为这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二是在事实已经发生,证据准确的前提下,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日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也就是说当某个企业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若客户的购货量只有1万元,并且没有业务的可持续性,请客户吃饭高达几千元时,该企业的此笔费用就存在疑点,因为它不符合数额合理性的原则。问题在于,现在很多税务机关出于管理的需要,往往对餐费发票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很不合理。如果税企双方对餐费的税务处理能在纳税鉴定中予以明确,就会减少很多纠纷。
遗憾的是,在当今税企之间的交流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纳税鉴定的交流方式越来越少。一方面是由于税收管理员管户数量大幅增加,进行一对一的纳税鉴定工作量太大。另一方面是由于涉税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税收管理员习惯用语言而非文字的形式与企业交流。他们更多的是以税务局权威的声音告诉企业如何去执行,而没有与企业一起共同讨论为什么要这么执行。笔者相信,纳税人还是有遵从税法的这种意愿,如果在沟通和交流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能够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理解和思考问题,那么双方之间的交流将会变得越来越顺畅。可喜的是,随着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重视度的提高,特别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布,这将会有助于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在就重大的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时,应争取让税务机关做出书面决定,并按书面决定执行,以消除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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