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演变
第一阶段:2001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局的征收范围: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地方企业所得税。
第二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第三阶段:2009年1月1日(新增)
国家税务局征税范围: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征税范围: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营业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注意:
①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②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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