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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协议、国内政策与会计发展

2003-10-28 13:49 来源:《会计研究》·戴德明

  [摘要]本文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当前若干国内政策所构筑的会计环境基础上,讨论当前国标贸易经济新格局下的国内会计发展问题。针对会计准则、会计资格可比性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会计发展最新态势及其动向作了简要评介,并就会计专门领域的发展以及修正国内规章等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文章认为,应当积极从会计环境的转变中寻求新的发展契机,便会计服务于开放型经济中宏观层面的经济管理和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在适应析经济发展要求的过程中争取占据会计职业市场竞争中的主动地位。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会计准则 专业服务 服务贸易 修正国内规章

  一、问题的提出及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虽然这些协议是由政府通过谈判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它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发挥“经济联合国”的作用,这与各国经济制度的市场化密切相关。事实上,WTO机制正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内经济制度的反映,WTO协议正是反映了这一价值趋向。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当代管理贸易发展到最高阶段所催生出的,最具有国家义务约束力、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这个法律体系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尽如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WTO所构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相一致的。可以预计,既然我们作出了国际法的承诺,那么在国内法上,必然要构成一个含有WTO内容的经济法。这意味着中国会计界的职业环境会有比较明显的变化。会计信息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可以设想的未来国际经贸环境中,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加强国内会计界的竞争力量,使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占有更多事实上的优势,而不是处于被动的境地。

  前一时期有些学者己经就WTO以及国内政策对会计的影响问题展开研究,得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研究成果。王建新等的]探讨了加入WTO对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体系方面的影响,认为在一些会计准则的具体条款上有待改进,并就完善会计分支学科与专门领域提出了建议;刘明辉等以WTO关于会计服务的背景资料、交流文件和中国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等资料为依据,介绍了会计专业服务国际贸易的形式与发展障碍,并提供了对各国会计行业规则的调查以及中国关于会计服务贸易的承诺等研究资料;胡奕明分析了WTO关于会计专业服务方面的若干协定和条款,提出应以“有计划地逐步开放”为我国会计市场的开放原则,同时,就国际化“扩大开放”与“有效保护”等开放策略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研究与散见于其它专业报刊中的文献一道,提供了许多前瞻性的思路,对进一步的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更新立足点: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本文拟从另一个研究角度研究国内会计界的发展契机:我们首先对WTO协议的一般原则作一简单的介绍,然后分析这些原则对我国国内政策的约束效应,相应地指出研究的出发点。

  WTO约有关协议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四个附件中包含的所有协议和协定以及WTO成立后主持签署的几个专门协议。(为方便讨论起见,以下本文所称《WTO协议》包括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的法律框架。由于世贸协议的基本原则在《WTO协议》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因此缩小协议范围不影响结论的可靠性。)《WTO协议》包括:1.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l994)和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12个领域的专门协议两部分组成;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3.《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诸边协议,即《民用航空程序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后两者于1997年取消)。《WTO协议》不仅仅涉及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所有这些领域已被统一在一个共同实施的框架内。

  WTO协议序言部分声明:“为了保持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而达成协议。因此,WTO继承了GATT的基本原则并使之在更广阔的领域中加以发展。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原则。《WTO协议》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各成员国之间实施非歧视(即无差别)待遇,保证不同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规定(GATT第l条、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在出口成员国和进口成员国之间的非歧视待遇,保证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也均有规定(GATT第3条、GATS第17条、TRIPS第3条)。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4.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的公平贸易原则。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6.磋商调节原则。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8.多边主义。9.可预见性、“透明度”原则。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WTO协议是一个推动国际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最为广泛的经济法律文件。

  WTO体制事实上要求成员方政府根据国际管理贸易的原则正确使用所允许的国内保护措施,国内政策、法律要求要相应地作出优化与调整。国际国内必然要发生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关联之中,“骑墙观望”或持“驼鸟政策”显然不是我国会计界的最佳选择;发展之路在哪里?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认真分析WTO协议对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的要求与国内政策的相关内容及其可能存在的调整,在充分把握会计职业环境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我国会计界的现有优势,寻求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加快发展的新途径。接下来,我们就从几个方面初步分析WTO对会计界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会计准则的取向与职业资格的标准

  国际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会计的国际化,资本市场国际化促使资金供求双方寻找信息交流障碍较小的会计语言。这就涉及到我国会计准则的取向问题。虽然我们无意在本文深入探讨不同会计准则的优劣评价问题,我们也认为我国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会计准则,但考虑到美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和国际会计准则(IAS)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也比较具有代表性,因而有必要简要评价一下这两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影响力的变化情况。美国的会计准则(笔者注:在本文中,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会计准则是两个可以互换的同义概念)由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推行,支撑着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市场,因而可以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它是在资本市场最受重视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而早期的国际会计准则却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又比较笼统,以至于职业判断的回旋余地过大;加上以美国为首的几个英语国家的批评与责难,因此,国际会计准则至少在1995年以前未曾得到足够的重视。

  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中,WTO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保持着一致性,它的职能之一就是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IBRD)的关系,在决策方面加强合作和协调,为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面对当时的国际金融状况,1998年10月世界银行给“五大”会计公司发函,要求他们在亚洲金融危机条件下,只在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发表的账目上签名。这可以看作是WTO背景下国际经济组织支持IAS的信号之一。事实上在此之煎,证券监管机构国际组织(105C0)1995年开始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合作,约定IASC用4年的时间完成一套核心准则,经IOSCO审阅通过后作为跨国融资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现在,这二套核心准则已经完成。IOSCO表示赞赏并支持IASC的30个准则,并要求其成员支持跨国公司在跨国列报时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砌。IAS地位的提高,也与IASC为适应国际金融环境所做的努力密切相关。IASC自1973年成立时起,迫于可以理解的种种原因,制定IAS时会计政策过于“多样化”,因此不满之声愤起。1989年至1993年,IASC为解决国际会计准则的可比性问题,着手改进了10个争议最大的准则朗。有趣的是,当时IO罩CO大泼冷水,拒绝了IASC提交的可比性项目中的10个会计准则。1997年IASC成立战略工作组研究改组工作,1998年该工作组推出改组预案《重组IASC的未来》,IASC根据该预案形成了由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组成的新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国际化的色彩。在这个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四个英语国家”(美、英、加、澳)从不以为然变为热情参与。

  面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会计准则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在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积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适当参考美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体现国际协调要求的申国会计准则体系,可能是个比较好的策略。应该看到,IAS和GAAP本质上与WTO协议的立场一样,都是以发达市场经济为出发点的。随着WTO协议的推行,国内会计准则将与之日益相近。但是比较分析表明,IAS的国际影响力实质上已经超过了美国会计准则。GAAP体系之繁杂,细节之琐碎,足以令人望而生畏;而IASC以往被指摘的“缺点”现在则被国际社会公认为“简约美”,其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上,澳大利亚会计界已经抢先于美国,一改往日的观望与指责态度,变为拥护IAS.美国方面似乎也发现了推行其职业规则的“现实不可能”,从政府到职业界纷纷宣布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美国的积极参与进一步增强了IASC和IAS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积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应该是大势所趋。同时,考虑到美国会计准则毕竟已经积累了在最发达资本市场中的职业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因此“适当参考GAAP等”是必要的。基于我国会计职业界的现状,在IAS的简约与GAAP的繁杂之间寻找个恰当的折衷点,可能不失为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顺便谈一下职业资格的承认标准问题。国际间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发展的障碍之一是职业资格的相互承认问题,最基本的看法,应该是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具有可比性,而如何操作却是个难点。1999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第16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职业会计师资格评价国际指南》和以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的课程大纲为蓝本的《职业会计师专业教育国际大纲》。前一份文件提出包括普通教育和技能、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实践经验、继续教育等五个要素的职业会计师资格标准,后一份文件将作为世界各地职业会计师考试课程设置方面的一个衡量标准。该大纲与ACCA专业资格考试大纲一致,均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作为评价依据。我们认为,联合国专家组的《职业会计师资格评价国际指南》、《职业会计师专业教育国际大纲》为我们优化职业市场的进入标准提供了参考范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更新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的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国际先进水平的影响力。

  四、会计服务国际化:忧虑与希望

  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对于货物贸易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事实上,“紧跟”货物贸易而发展服务贸易,是“五大”会计公司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反观国内的会计服务业,真正以企业为本的服务理念尚未确立,咨询、代理等业务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可信度,愿意请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做管理咨询的企业为数寥寥。客观地说,我国的会计专业服务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规模、资金、业务量、人力资源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WTO仅仅视为一种威胁而充满恐惧。相反,有着莫名的压力并不是坏事。有感于此,这里我们尝试就会计服务的前景问题给出一个看法:会计服务业不会遭遇不可预测的巨大竞争压力;在考虑保护职业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注意力应更多地用于巩固优势,取长补短,加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为什么说会计界不会面临不可预测的巨大竞争压力呢?这是因为:根据WTO协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一成员与其他成员就其愿意作出承诺的部门进行谈判,达成的承诺载入该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分成三个部分,即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承诺和其他承诺;一成员可以规定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相条件,也可以规定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另外还可以规定有关标准和资格的其他承诺。WTO服务贸易理事会专业服务工作组(WPPS)的作用,就是针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一国市场经营时需满足的条件而制订规则,以防止这些条件变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其中的重点问题包括:对资格的要求和获得资格的程序、技术标准、发放许可的条件等等。WPPS首先着手于会计服务方面,这是各国贸易部长们确定的优先部门。1997年5月服务贸易理事会经讨论取得了第一个成果,通过了可供各国在谈判会计资格相互认证协议时使用的指导原则,即《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但该指导原则不具有约束力。1998年12月通过了《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1999年4月,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设立了国内法规工作组,取代了专业服务工作组。综观GATS和专业服务工作组的上述两份文件,它们对各成员方会计界的国内规章并无强制性的“国际化”要求。恰恰相反,它们与WTO协议的基本原则一致,允许备成员方建立自己的专业资格标准即职业市场准入标准,相应地鼓励各成员方增加国内规章的透明度、改进与完善国内规章。也就是说,入世之后,不会出现职业市场上国际资格“挤走”国内资格的现象。不过,可能要求国内资格标准更具国际可比性,并有可能承认某些海外资格。另外,从我国会计专业服务市场的开放历程来看,会计界的开放一直走在申国专业服务贸易的前列,开放水平与WTO协议的要求比较一致,所以不会再有太大的“动作”。在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会计行业被选择作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业,较早地实行了市场开放。根据中国政府在WTO谈判的承诺,中国逐步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如允许外国会计公司在中国设代办处为外商提供咨询服务;允许具有一定水平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申国会计师事务所搞合作事务所;允许外国会计公司来华发展成员所以及对外开放注册会计师考试等。我们已经经历了这些改革试点,并无太多令人“惊诧”之处。即使有创新的开放形式,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国内职业界也会在同等运作环境下与之竞争。综合上述考虑,我们完全应该有信心迎接来自海外职业团体的同业竞争。

  但是,当前必须注意巩固国内会计职业界的原有优势,防止原有的阵地被日渐侵蚀。不能天真地认为,国内会计界在熟悉国内事务、人文因素、规则弹性等方面可以保持“相对优势”,大可不必担心优势领域的沦陷。这种思想是很危险的。的确,国内会计界熟知制度约束与实际操作的差异、深谱利用地方保护主义招揽客户之道;并且国外会计公司与国内同行的市场定位也确实很少有交叉。但是,我们能坦然地说:明天我们还会拥有这些本土优势、职业市场细分依然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认为,在“透明度原则”的约束下,我们的本土优势将所剩无几。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受WTO冲击最大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必须从根本上适应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所实施的法律和采取的政策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应将其报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定期对其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乳于是,政府行为将会越来越“公事公办”,私情交易、暗箱操作、指定交易的现象必然会迅速减少,我们将会在同一起跑线上与海外职业团体展开竞争。此时,何谈“本土优势勺市场的选择是无情的,我国会计专业服务关注的焦点应当是如何支持新型贸易经济格局下的经济管理与经营管理,满足它们的需要。会计界的发展必须紧跟新形势的前进步伐,否则,将难逃在会计市场中被淘汰的命运。或许先的醒世名言最能概括我国会计服务业应有的精神准备:丢掉幻想,准备战斗。

  应该说,新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和国内政策环境给会计专业服务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看来,至少可以在较近的一个时期内在以下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1)战略财务管理(Strategic Financial Management)咨询。中央提出,要发展一批大型的企业集团,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国内企业管理的现状却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以致于激励与约束机制执行起来面目全非,“多级法人制”就是个突出的例子。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会计界仅从财务控制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激励不兼容”,其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研究加强(会计)控制只能是一句空话。此时,会计服务业能够扮演的角色,已不仅是制度执行者,还是“制度安排”者:必须先解决制度层面上的战略问题,才能解决内部管理上的问题。国外公司集团大多采用高度集中的财务控制结构,这种战略财务管理思想,在我们会计服务业的管理咨询中也应有用武之地。在研究集团公司会计、审计、财务问题时,首先在管理战略的层面上考察其治理框架是否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仅仅满足于细节操作,那么会计恐怕难免被斥为“雕虫小技”。(2)面向国际贸易的战略商务计划与开发(Strategic Business Planing and Development)。开展国际贸易的企业常常遭受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困扰(如康佳彩电的欧洲市场案例),有时候还需要合法避税、做好税务计划。这时,熟悉经贸规则的会计服务业就可以一显身手,推动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五大”会计公司的业务发展迅猛,和他们跟随客户的商品贸易向全球各地提供服务的“跟进战略”紧密相关。当然,这需要对贸易程序、各阶段可选择的作为方式及其后果有深度的了解。由此平心而论,会计专业服务贸易的竞争说到底还是取决于职业人才的素质。(3)中小企业的会计服务(下文论及,此处略)。(4)绩效管理(Ptrformance Management)支持服务。如果会计服务的水准足够高,会计公司在保持法定职业独立性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参与到更宽范围的管理支持服务之中去。“五大”会计公司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向,足可以说明这一点。顺便说明的是,审计与认证服务(Audit and Assurance Services)依然是会计服务业应当重点抓好的核心环节,重咨询而轻审计的观念是本末倒置的糊涂看法。我国审计业务的质量不高,尤应注意巩固主业优势。

  五、中小企业会计:亟待发展的研究方向

  早有经济学家从工业化改组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科技进步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等角度,论述过扶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内政策采纳了这些建议。可以想见:劳动力富余、就业形势严峻将是较长时期内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发展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问题、增强WTO格局下国内企业参与竞争的活力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使命已经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鼓励相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于政策意见的通知》指出,应当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培训、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会计界应当适应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

  国际方面,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以中小企业会计问题为主题,于2000年7月3一5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17次会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中小企业会计》(Accounting b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的讨论稿,会议决定以讨论稿为基础最终形成指导性的概念框架。这一动向启发我们:要求中小企业全面执行面向大型公司的会计准则,可能是勉为其难,似乎很有必要制订出针对中小企业的某些“特殊考虑”的指南。

  中小企业对于会计的要求大多是内部控制、成本费用控制、对外税务报告等等,其核算基础、报告形式是否可以不同于会计准则,会计如何实现对高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用性”,是会计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积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与支持服务,也是比代理记账更具增长潜力的会计专业服务领域。例如,关于企业设立的可行性分析、风险预警指标设计、会计制度设计等都是市场需求颇为旺盛的发展课题。

  六、会计专门领域的发展问题

  1.关于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与责任会计。国际市场上,在销售服务、产品性能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是价格;而除去短期倾销的情况外,制约价格水平的关键因素就是成本。(应当说,决定成本的因素首先不在于管理水平,而在于技术水平。但是,在技术因素相同的条件下,管理水平就是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贸易和增长的主要障碍是国内生产者未能对国外的市场准入机会作出充分的反应。广义化的成本管理会计可以提供诸如低薪发展中国家“比较成本”优势的信息,从而为国际贸易与投资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成本管理会计的发展水平,对于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邯钢的“市场否决法”就是会计控制的责任会计思想的生动运用。在国际贸易中,产品在最终市场中的成本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成本会计也因而具有了国际化的操作色彩。例如:A国的产品经过B国做转口贸易至目标市场C国,进入C国市场的成本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会比直接出口至C国要低一些。同时,还要考虑所谓“正常价值”与可比价格的问题,以免被扣上“倾销”的帽子而招致报复。因此,成本管理会计的内涵可能要大大扩展,“比较成本”、“绝对成本”等理念可能要受到重视。

  2.关于无形资产会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包含了关于知识产权七个领域的规定,它们是: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和未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TRIPS满足前述所有WTO协议原则,也是通过成员方制定和实施国内立法加以实施的。这个知识产权范围比目前我国法律认定的范围大了许多(我国法律认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而且这七个领域超出了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熟知的几种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必然会大幅增长。如何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和未公开信息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对我国会计界还是个比较新鲜的问题。

  七、倍正国内规章:几点考虑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在成员国的法律渊源与层级效力中,仅仅低于该国宪法而高于其他国内法律。所有与之相抵触的较低层级效力的国内立法均应作出修正。在此我们仅从WTO基本原则出发,就有关会计业国内规章的修正问题略作探讨。

  首先分析“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效应。前已述及,每个成员国都将其对服务部门和这些服务部门中的活动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列入了减让表。这些承诺保证了对所列部门的市场准入机会,并明确了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即意味着,一旦允许外国企业在其境内提供服务,则在对待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时不应存在歧视。植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GATS,一国只有作出具体承诺,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机会后,才必须实施这一原则;并且,与货物贸易不同,即使在已作出承诺的部门,GATS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如给予本国企业的权力不一定给外国企业)。所谓“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对服务贸易来说,并不是完全的等同,不可作机械的理解。依据上述分析我们来考虑以下普遍关心的问题:本国企业待遇优于外国企业(主要体现为对外国企业的限制,如限定商业存在的形式、存在期限、高于国内标准的设立条件、出资限额等等),以及相反的情况(主要是在税收等方面对外方的优惠政策),二者所涉及的国内规章是否都会因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必须撤销?不难看出,后一种情况即所谓“超级国民待遇”,自不待言,我方有取消的主动权。而前一种情况则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能否持续、是否需要调整国内规章,取决于按照对等、互惠、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在谈判最终达成的减让表中所作的承诺。

  其次,会计行业的管理规章亟需优化。结合前文讨论,我国应根据世贸协议、国内《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市场准入限制、经营限制、优惠本国专业服务提供者、自然人流动限制等措施对会计行业实行适度保护。同时。应当考虑适当提高有关会计职业准入资格的规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应当适时升级,会计职称考试也应紧跟形势及时提高资质。毕竟,对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国际影响力来说,提高职业准入资格的效果优于后续教育。应当确保针对现有队伍素质而制定的后续教育制度切实得以执行,法律体制上必须赋予行业管理机构足够和适当的权力。外籍人士取得申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之后,中注协如何对其实施管理了他们能否如同本国籍的注册会计师一样执行业务?如何修证注册会计师法并以之促进业内的正当竞争?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还有待研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修正关于会计业的国内规章是不可能独立实现的,通常要结合其他经济法的调整来进行。例如,解决统一实施(Uniform Administration)问题的过程中,要修正大批的国内经济法,与之相应的会计规章亦须修正。因此,在修正国内立法的过程中;会计界的积极参与是极有必要的。我们也应该看到,修正国内规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工作量相当艰巨。有必要整理现有的会计法规,使之既能起到规范与保护的双重作用,又符合世贸协议的原则要求。

  八、结论与本文的局限性

  或许我们无法凭借本文以上的讨论而得出很多定论,因为笔者点出的问题远多于所给出的答案。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形成这样的一点看法:会计的发展深深地植根于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土壤之中,国际经贸形势要求国内政策和WTO多边协议的要求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当准确预测会计环境的走势,完善职业规范体系,培养高水平的具有国际资格的职业队伍,面向国内外市场开拓业务领域,抓好有市场潜力的分支学科的研究,服务于开放型经济的宏观层面的经济管理和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过程中实现我国会计事业的长远发展。

  笔者试图从多角度研究当前的会计课题,本文力求反映我国会计界所面临的新经济形势。但WTO协议与若干国内政策对我国会计的影响不限于本文所述这些方面,因作者能力、视野及论文篇幅所限,本文的研究还很不全面,也不够具体、深入;对有的问题还没有提出具体对策,已提出的对策也未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果点滴浅见能对业界同仁有一丝启迪,那就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心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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