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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办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作用及运用策略

2004-12-22 09:10 来源:正义网·陈锦/叶军

  挪用公款犯罪以改变公共财物的既定用途来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与破坏金融业务管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有力打击挪用公款犯罪,在侦查实践中,较多地应用司法会计的技术手段,用鉴定结论的形式固定犯罪证据,以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济往来和经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合法、真实、客观地将其过程反映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中。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一但发生,必然会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帐据不符、帐实不符的情况。所以,无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手段如何隐密、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中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查证,不仅能查明涉嫌款项的权属问题,还能查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手段、方法、挪用的数额等重要财务事实。实践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是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

  挪用公款案的帐务特点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是查办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为查办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侦查范围和方向。挪用公款案件的查证是根据有关的举报线索而开展工作的,司法会计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后,及时确定该举报线索可能牵涉的会计资料范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查范围,指对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查证;二是外查范围,指的是涉案嫌疑人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的会计资料查证。从这两个方面加大力量投入双管齐下,可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效率。

  (二)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可以查清和解决挪用公款案件中几个关键的问题:

  1、发现和掌握涉嫌的款项是否属于行为人主管、经管、管理的款项范围。

  2、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由于挪用公款犯罪绝大多数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犯罪手段,方式趋向智能性多样性。过去那种手法单一的挪用公款方式已经演化为截留、骗取、盗用等多种方式并用。司法会计人员利用鉴定技术可以从帐面凭据上留下的客观证据、较为真实的反映出侦查用谋思路。

  3、可以查明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时间,金额和次数。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时间,金额和次数是挪用公款案件客观事实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帐证查证的重要内容。查挪用公款的时间分为:一是挪的时间,二是用的时间。一般来讲挪和用的时间是不一致的。而对于多次连续作案的或者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长期挪用公款的,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准确的反映挪用公款的起止时间和累计或“滚动”的资金额,使侦查人员对案件心中有数,为案件的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4、可以查明挪用公款的用途及嫌疑人从中获取的非法收益。作案人挪用公款的用途大概可分为以下3个方面:(1)用于嫌疑人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2)用于嫌疑人个人或他人的金融,投资等营利活动。(3)用于嫌疑人或他人的其他活动。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查证挪用公款的用途及获取的非法收益,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追还被挪款项,追缴非法所得,在追赃挽损上达到满意的效果。

  5、可以查明挪用款项的归还情况。嫌疑人挪用公款在案发前是否归还,挪用的款项归还了多少的问题是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定罪轻重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可以查明嫌疑人归还公款的时间(包括一次性归还和多次归还)及金额。归还公款是采取的现金还是银行转帐及实物抵交以及尚未归还的数额,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挪用公款案件公诉、审判提供证据支撑。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惧怕法律制裁,产生畏罪心理,出现前后供述不一致的“翻供”情况,给案件公诉、审判造成困难。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侦查期间一直承认挪用公款58万余元。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认为其挪用公款金额已超过50万元,属挪用公款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上送审查起诉。刘某意识到挪用公款金额特别巨大可能要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于是开始翻供,将挪用公款金额降为40余万元。究竟是40余万元还是50多万元?这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两种量刑幅度。要查实刘晓云挪用公款的准确数额,正确的选择就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人员通过认真审阅全案材料,对千余份往来帐目和涉及到的4千万元资金进行了逐一核对,做出了鉴定结论,认定刘某挪用公款545992.31元,从而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公诉和审判。中级法院最终以司法会计鉴定的挪用公款金额545992.31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

  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查办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运用策略

  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办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为适应当前挪用公款犯罪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作用,必须注重运用侦查策略。

  (一)注重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与侦破挪用公款案件核实证据的时机选用。对涉案会计资料的鉴定要把握好时机,防止盲目进行,才能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1、对于举报挪用公款案件线索明确的,在证据上易发生变化的,要先进行查证涉案资料。例如:反映出纳人员挪用库存现金的,首先要对其经管的现金日记账及尚未做账的原始单据及单据存根加以查封固定。然后对其保管的现金进行盘点,再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结存金额相核对,防止挪用公款人员毁灭、隐匿、涂改账目。

  2、对于举报挪用公款线索不明确的要先行账证查证。现在的举报线索,多数举报的仅是一些现象,而并未掌握其确凿证据,这种情况下要首先查证是否有挪用行为,掌握涉案资料的重要挪用证据。如:在查处邱某挪用公款大案中,司法会计从查账中发现邱某在任职期限间,曾利用其保管的盖有单位印章的三张空白现金支票,分三次从单位银行账上套取公款18万元。查实账据后,犯罪嫌疑人感到无路可退,只好如实供诉了挪用公款私自借与他人经商的事实。由于此案查账及时,获取账务证据充分,为此案快侦快结快诉打下了良好基础。

  3、涉案资料的账务查证与其他取证方式交替使用,密切配合,这可以防止嫌疑人串供及毁灭证据。一方面可通过讯问嫌疑人,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另一方面通过财务资料的查证来核实嫌疑人作案的账面痕迹;再则,还可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进一步扩大案件可能涉及的范围,达到揭露犯罪,制服犯罪的目的。

  (二)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必须注意与行政执法部门协同配合。在当前的反腐斗争,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已呈现出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在挪用公款犯罪的形态上,共同犯罪增多,有向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有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串通,形成“蜂窝状”犯罪;有的单位的财务经管人员,主管人员与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编织一张大关系网,以此网络作为犯罪基础;有的以一发达地区为中心,跨区域编织一张“辐射状”的犯罪网络。所以过去检察机关那种仅靠自己的力量单线作战的侦查方式已不再适应当前侦办的挪用公款案件的需要。检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与纪检、监察部门及工商、税务、审计部门及外地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利用各自的职能优势,强化整体作战的合力,从而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侦办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作用。

  (三)重视账外信息,捕捉假账疑点。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之后,有的不能完全直接从该单位的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具有一定的隐密性。所以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侦查视线有时应当从会计资料中跳出来,从账外搜索或捕捉信息。如:司法会计人员可与发案单位联系,利用当地审计部门的名义到涉案单位查账,可以听取被查单位的领导、会计、出纳等有关人员对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观察有关当事人的反映;根据涉嫌对象的生活方式水平与收入的悬殊情况作为查证其挪用的疑点。

  (四)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侦办挪用公款案件应该与其他技术侦查手段密切配合。在查账过程中,根据查出的问题,可及时采取其他侦查技术手段,以进一步发现犯罪事实,扩大线索的来源和收集证据的范围,彻底查清案情。例如:在查账时,发现有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的情况时,可通过文字检验鉴定手段来进一步核实查清问题;在讯问中,利用视听资料来固定口供,结合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运用达到证供合一;在账务中发现的涉案会计资料涉及到的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可采取侦查措施获取相关的证人证言,以更加充分的发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