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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与会计改革

2004-01-31 08:53 来源:

  创新是科技活动的灵魂,创新主要依托研究与开发活动来完成。江泽民主义在十五大报告中说:“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转道上来。”进入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在国际经济中必将居于主导地位。会计是为经济服务的,为了迎接科技的创新,必须对传统的会计模式进行改革,借鉴国外已有的成果,有效地发挥会计对科技创新的反映和监督。现就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会计准则,提出会计改革与科技创新的一些看法。

  一、 改革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会计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第8段:将“研究”定义为“以获取新知识为目的的有计划的研究开关键的调查,并希望这种新知识能有助于开发新产品、劳务、工序、技术或明显改进现有产品工序”;将“开发”定义为“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设计新产品、新工序或用于大力改进现有的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与工序的活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两则”、“两制”中未提到研究与开发费用,财政部《企业财务制度讲座》对管理费用中“技术开发费”的定义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但书中的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其内容与1993年7月1日之前的企业管理费基本一致。显然,把视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技术开发费”放在管理费用是不恰当的,应该以单独项目,在损益表中披露。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目前世界各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全部费用化;二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部分费用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研究活动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只能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可以资本化。目前已基本成达共识:“研究”支出,费用化:“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研究与开发费用放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项目中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完全费用化。

  笔者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谨慎性原则,也应有利于开发工作的开展。研究活动是为未来获得新知识,但未来的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只能在其发生当期采取费用化(应扣除用于研究的通用物质设备)。开发是将研究技术成果转化为未来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资本化,按受益期间分摊。这有利于开发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能促使升级换代。这样处理能鼓励经营者进行研究与开发,是符合我国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的。当期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谨慎性原则;开发费用按受益期间分配,符合配比原则。在核算中可设立“研究与开发费用”科目,核算可直接计入或以合理的基础分配计入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各项费用。发生研究与开发费用(料、工、费等)时,借记本科目;期末按费用化或资本化的划分,将费用借记当期损益或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二、 科技资产计量与传统会计的改革

  传统会计模式是以有形资产的计量为核心的。如以交易为基础的历史成本原则,以配比为基础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无一不是以有形资产的计量为核心。而企业大量的品牌、专利权、特许、版权、技术诀窍、秘密配方、软件等科技资产,在传统会计系统中都得不到合理的计量。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大部分只是以交易为基础的个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和企业购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大量的科技资产项目都被排除在外或被严重低估,从而使得现有财务报表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和盈利能力。这不能不说传统会计信息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迅猛的现代科技革命面前,传统会计对资产的计量和报告,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首先,科技作为资产,它不仅可通过转化为商品来实现企业的资本价值,更重要的是它还将促进企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而使旧有技术转化为先进技术。其次,是我们虽在会计中引入商誉、品牌、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资产,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确认,但对在企业中越来越占重要地位的科技资产如何正确计量和披露还是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对无形资产进行深入的探讨,使科技资产的计量和披露在报告中能得到正确的反映。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它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用于出租或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提法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两相比较,我国以列举法为主的界定,难以概括无形资产的本质和内容。为了加强无形资产核算,推动科技资产的计量与披露工作,有必要在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明确无形资产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摊销。现阶段的情况是:

  (一) 无形资产核算的基本原则。

  (1)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遵循实际成本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实际成本可包括买价、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可以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可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

  (2)处理无形资产时,应按收益确认原则。收到的补偿价格与帐面价格发生的差额计入本期损益。

  (3)使用无形资产期间,应当运用配比原则。要求费用摊销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确认无形资产应根据经济实质,不拘泥于法律形式。如自创秘方虽未经注册,实质上已能为企业增效,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满足无形资产定义,特别是该资产是可辨认而又明显区别于企业商誉的;2、能有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3、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上述条件,企业的研究费、开办费、培训费、广告费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会计界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由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越加增添了计量的难度。计量的基础是原始成本(历史成本),这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无形资产也不例外。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应包含物质投入和知识投入两个方面。问题的难点是,花费了艰苦的智力才创造出这项资产,即它的成功又往往是历次失败的积累和升华,所以其投入的价值很难用帐面投入的金额来体现。无形资产的计量方法虽有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市价(议价或公允价格)、收益现值(即贴现值)等,但这些方法一般仅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时的情况。

  (3)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特殊的长期资产,不论是出于财务报告目的,还是出于资产管理需要,都必须以一种有系统的方式在其预计有效年限内摊销:1、以电子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资产,升级换代快,一般以四年摊销为宜;2、有法律保护或契约规定权利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其权利年限摊销;3、摊销期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4、如果无形资产提供的经济利益明显下降,应立即减少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直到金额转销;5、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加速摊销法。